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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呼欣梅诉杨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欣梅,杨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453-1号申请执行人呼欣梅(呼星梅)。被执行人杨宝霞(又名额定图娅)。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额定图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额定图娅至今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额定图娅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有工资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额定图娅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工资账号0463019980130120399予以冻结。二、在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工资账号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屈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