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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先俊、左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先俊,左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65号原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先俊,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左守文,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太平庄村(现为北太平庄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先俊、左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24772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