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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龙州县彬桥乡志朋石料有限公司与言经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龙州县彬桥乡志朋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彬桥乡。被执行人言经阳,建筑包工头。本院在执行龙州县彬桥乡志朋石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言经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言经阳尚欠申请执行人龙州县彬桥乡志朋石料有限公司欠款897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昭建审判员  农建保审判员  黄日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