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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金枝与孙雪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372号原告陈金枝,女,1946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燕生(原告之女),女,1972年1月2日出生。被告孙雪超,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人保大厦705号。负责人刘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枝诉被告孙雪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枝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七十二元,由原告陈金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