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泾阳县鑫安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泾阳县鑫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胡吉利,系该局局长。地址泾阳县北极宫大街人力资源大厦三楼。被执行人泾阳县鑫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弛。地址泾阳县安吴镇薛家村。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泾阳县鑫安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泾人社监罚字(2014)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泾阳县鑫安建材有限公司处以20000元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泾阳县鑫安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鉴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泾执字第0031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雒新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