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以东、徐广梅等与东台坤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以东,徐广梅,潘文俊,金长凤,周秀凤,东台坤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刘以东,居民。申请执行人徐广梅,居民。申请执行人潘文俊,居民。申请执行人金长凤,居民。申请执行人周秀凤,居民。被执行人东台坤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华联路70号院内。法定代表人倪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以东、徐广梅、潘文俊、金长凤、周秀凤与被执行人东台坤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东民调确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确认东台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东台法民2014-03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相关房产,现已进入评估、拍卖、变卖程序,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调确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世华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