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侯凤玉与尹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凤玉,尹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侯凤玉,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化学,济宁高新区王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尹利平,济南西机务段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凤玉与被告尹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