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成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川怡景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51-1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成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法定代表人田晓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银川怡景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信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银川怡景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成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25826元,违约金417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40.5元,保全费1780元,承担执行费3417元,合计2377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川怡景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川建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领取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银川怡景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川建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773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执行员 杨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二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