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奉城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玉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奉城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玉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87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38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奉城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杜国建,经理。被执行人彭玉球,女,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奉城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玉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玉球在我院管辖范围内暂无有效银行账户资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人后,我院已经委托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朱跃星(本页无正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