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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梁展高与荔浦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展高,荔浦县人民政府,荔浦县蒲芦瑶族乡蒲芦村小河村民小组,李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桂市行初字第33号原告梁展高,男,1941年10月18日出生,瑶族,农民,住荔浦县。委托代理人李显荣,荔浦县荔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荔浦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代昌,县长。委托代理人李铸文,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静,荔浦县林改办工作人员。第三人荔浦县蒲芦瑶族乡蒲芦村小河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黎龙英,组长。第三人李有德,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瑶族,农民,住荔浦县。委托代理人黄志贤,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委托代理人冯金玉,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原告梁展高不服被告荔浦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有德颁发《林权证》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经现场核对林权登记内容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展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展高负担。审 判 长  陈桂良审 判 员  陶 明代理审判员  莫仕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