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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法执字第5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济南快爱特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与济南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侵权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快爱特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济南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成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法执字第518-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快爱特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被执行人济南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成立,男,198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驿城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济南快爱特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成立、济南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济南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完义务后发现(2014)济民四终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遂要求申请人退回本案的过付款项,申请人同意退回并履行完毕后,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济民四终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冯 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新华合议庭评议笔录(第次合议)时间:2015年8月18日9时0分地点:执行一庭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长星审判员冯军XX书记员:张新华评议申请人济南快爱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成立、济南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承办人汇报案情:(略)记录如下: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济南快爱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成立、济南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济南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完义务后发现(2014)济民四终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遂要求申请人退回本案的过付款项,申请人同意退回并履行完毕后,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建议终结(2014)济民四终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冯军:同意。刘长星:同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