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文化街南段与纺织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魏尚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本永,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彦,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改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润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华宇公司支付工程款524151.4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华宇公司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新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德润公司、华宇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4元,河南省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04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审判长 梁国兴审判员 路长平审判员 郭中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