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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4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艳苹与北京中道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苹,北京中道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4136号原告王艳苹,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春年,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道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工业园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0300443-4。法定代表人陈丽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海燕,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北京中道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韩英,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北京中道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原告王艳苹与被告北京中道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晓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苹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春年,被告中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海燕、韩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苹诉称:我于2014年6月25日入职被告公司,工作岗位为样衣工,月工资x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1月初,我发现我的2014年12月工资数额不对,就向领导反应,但没有得到解决,2015年2月初,我又发现2015年1月工资数额不对,再次向领导反应,领导表示解决不了,让我去起诉公司。我和经理王丽说解决不了,我就先回家了。2015年2月7日,被告以我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被告经常安排我加班,未支付加班费,还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向北京市密云县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密云县仲裁委作出错误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给付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2月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6323.04元;2、被告给付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2月4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42元;3、被告给付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2月4日期间最低工资差额1120元;4、被告给付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2月4日期间养老保险待遇3698.80元。被告中道公司辩称:原告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属实,从2015年2月4日起,原告连续旷工4天,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将原告开除,不同意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作期间,原告可能存在加班情况,但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不同意给付加班工资;我公司支付的工资已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不同意给付最低工资差额;王艳苹已经要求我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同意给付养老保险待遇。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3日,原告到北京中联怡合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任样衣工,实行计件工资制。2014年6月26日,王艳苹被安排到中道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未变。2015年1月初和2月初,王艳苹认为中道公司发放的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工资数额有误,向领导反应此事,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自2015年2月4日起,王艳苹未再向中道公司提供劳动。2015年2月7日,中道公司以王艳苹旷工三天以上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庭审中,双方就王艳苹是否知晓规章制度发生争议,中道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出勤考勤制度。劳动合同记录:合同于2014年6月26日生效,于2015年6月25日终止;王艳苹担任样衣工;中道公司安排王艳苹执行综合工时制度;王艳苹月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合同附件如下:劳动合同签订解约制度。就规章制度一事,劳动合同专门增加一条(确认阅读条款):本人已认真阅读过劳动合同签约、解约制度,劳动纪律制度、工资制度、出勤考勤制度,无异议。王艳苹在劳动合同和确认阅读条款上签字。出勤考勤制度记录:……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累计旷工五天公司按自动离职处理……。王艳苹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签字时被告不让认真阅读劳动内容,对出勤考勤制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中道公司为证明原告的出勤及工资发放情况提供了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考勤表和工资表。工资表记录王艳苹的工资结构为计件工资+全勤奖。考勤表记录了王艳苹的出勤情况,经统计,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王艳苹休息日加班26天。王艳苹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工资表上记录的工资总额予以认可,但否认工资结构,表示其真实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400元)+岗位工资(250元)+加班工资+考核计件工资,并提供了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的工资表。中联怡合公司对王艳苹提供的工资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015年2月,王艳苹向密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最低工资差额。2015年5月25日,密云县仲裁委裁决:驳回王艳苹的仲裁请求。王艳苹不服此裁决,于2015年6月8日诉至本院。另查: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经劳动部门批准,中道公司对样衣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调动报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工资表、考勤表、京密劳人仲字[2015]第701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企业职工应当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本案中,王艳苹在劳动合同和确认阅读条款上签字,可以认定王艳苹知晓中道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关于不知晓出勤考勤制度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王艳苹因为工资数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其在发生争议后不提供劳动的行为构成旷工,中道公司以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王艳苹要求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通过对考勤表的统计,王艳苹在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况,但中道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应当补齐。经劳动部门批准,中道公司对样衣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王艳苹加班工资按延时加班工资计算。王艳苹的月收入已超过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要求给付最低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故王艳苹要求给付养老保险待遇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中道公司未给王艳苹缴纳社会保险费,王艳苹可以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中道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艳苹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五年二月三日期间加班工资一千一百七十元四角三分。二、驳回原告王艳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北京中道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