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丰法汤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罗俊燕与罗琼洁、罗锦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俊燕,罗琼洁,罗锦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丰法汤民初字第42号原告罗俊燕,女,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罗琼洁,女,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罗锦声,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罗俊燕诉被告罗琼洁、罗锦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俊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琼洁、罗锦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俊燕诉称,被告罗琼洁于2014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两笔共人民币9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及利息,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罗锦声作为借款担保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罗琼洁、罗锦声归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6480元(暂计至起诉日),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被告罗琼洁、罗锦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琼洁于2014年4月1日向原告罗俊燕借款两笔共人民币9万元,并出具了金额分别为2万元和7万元的“借条”两张给原告罗俊燕收执。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如逾期不能还款,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罗琼洁愿意支付利息和诉讼费等费用。罗锦声愿意作为罗琼洁的担保人,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被告罗琼洁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指模确认,罗锦声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并按指模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罗琼洁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担保人被告罗锦声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但两被告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5年4月13日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罗琼洁与被告罗锦声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罗琼洁向原告罗俊燕借款两笔共人民币9万元,有原告罗俊燕提交的被告罗琼洁签名并按指模确认的借条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罗琼洁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罗琼洁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罗琼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6480元的问题,因被告罗琼洁未到庭应诉,该利息未得到被告的认可,本院不予确认。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逾期还款应支付利息,但未约定利率,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被告罗琼洁应从2014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罗锦声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因被告罗锦声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条中承诺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罗俊燕可以要求被告罗琼洁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罗锦声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故被告罗锦声应对被告罗琼洁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琼洁、罗锦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琼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俊燕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及相关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罗锦声应对被告罗琼洁的上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2元由被告罗琼洁、罗锦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仰龙代理审判员 陈洋聪人民陪审员 杨藤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明珠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