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姬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女,1985年6月15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澄城县赵庄镇寺庄村*组。被执行人代某某,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刘家洼村*组。姬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代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婚生子代海源交由申请人姬某某抚养,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代某某外出打工,婚生子代海源随其一起外出,下落不明。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树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