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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界商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界商初字第0005号原告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临泽镇振兴路水岸名苑。法定代表人于丰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亮亮,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学龙,江苏中盟(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长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