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初字第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787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徐凯,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丽丽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6月3日、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200000元,并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退还原告陈某7989元。代理审判员  翟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林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