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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芳妹、陈清恩、傅花珠、陈某甲、陈某乙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宿迁市昆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妹,陈清恩,傅花珠,陈某甲,陈某乙,江苏省宿迁市昆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陈芳妹。申请执行人陈清恩。申请执行人傅花珠。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申请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陈芳妹,系申请执行人陈厚天、陈厚基的母亲。被执行人江苏省宿迁市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芳妹、陈清恩、傅花珠、陈某甲、陈某乙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宿迁市昆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等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省宿迁市昆仑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霞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应豪审 判 员  陈 霖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