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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梅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开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梅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民一终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梅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梅某向申请执行人孙某给付其女抚养费18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至今)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梅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梅某的银行存款共计6850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高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