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增圣诉被告高亚萍、高碧桃、张小明、刘楷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增圣,高亚萍,高碧桃,张小明,刘楷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157-1号申请人刘增圣。被申请人高亚萍。被申请人高碧桃。被申请人张小明。被申请人刘楷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圣诉被告高亚萍、高碧桃、张小明、刘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增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亚萍、高碧桃、张小明、刘楷宏的财产在164887元的限额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增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亚萍、高碧桃、张小明、刘楷宏的财产在164887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