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韩某甲。法定代理人戴某某,女,1978年4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蒲孝东,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芸芸,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韩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某甲承担。审判员 陈美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