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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军民与白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马军民,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建民,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军民与被执行人白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白建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白建民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白建民已履行完毕(2015)淇滨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