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诏执行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财旺与李镇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财旺,李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诏执行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林财旺,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被执行人李镇发,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林财旺与被执行人李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诏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内容,被执行人李镇发应向申请执行人林财旺支付借款人民币16500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林财旺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2012)诏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诏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法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方惠明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少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