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财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市圣仙果品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刘某甲,孔某,胡某甲,刘某乙,胡某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055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被告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孔某。被告胡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刘某甲、孔某、胡某甲、刘某乙、胡某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7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刘某甲、孔某、胡某甲、刘某乙、胡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玉兰人民陪审员 易爱茹人民陪审员 邵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