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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财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市圣仙果品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刘某甲,孔某,胡某甲,刘某乙,胡某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055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被告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孔某。被告胡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刘某甲、孔某、胡某甲、刘某乙、胡某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7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刘某甲、孔某、胡某甲、刘某乙、胡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玉兰人民陪审员  易爱茹人民陪审员  邵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