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志翔与林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翔,林孙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罗志翔,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尤坚,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孙福,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住址。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志翔诉被告林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罗志翔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志翔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