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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志翔与林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翔,林孙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罗志翔,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尤坚,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孙福,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住址。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志翔诉被告林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罗志翔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志翔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