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仁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仁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子长,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仁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令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9828元、案件受理费523元、执行费65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深圳地区工商、国土、以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海生人民陪审员 於宝林人民陪审员 蒋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培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