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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振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28号罪犯张振江,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鞍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振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张振江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2004)辽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4月2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7月13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辽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1月9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1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2月22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张振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振江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振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振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