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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田献国,宁晋县城关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