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田献国,宁晋县城关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