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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8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毛越申请执行刘联和唐玮王吉国王道海米尧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越,刘联和,唐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847-5号申请执行人毛越,男,199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电工路鑫源小区。被执行人刘联和,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沈煤焦团碱厂矿掘进五队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前进委14组。被执行人唐玮,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五四委5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鸡冠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联和、唐玮的工资收入,现因(2015)鸡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13)鸡冠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刘联和、唐玮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刘联和在中某银行某账户内的工资收入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唐玮在某银行某账户内的工资收入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乘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