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周英仙诉何化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仙,何化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周英仙,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三岔镇红星村麻窝凼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03070444。委托代理人周发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家迥,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化朋,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阳雀窝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03301417。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仙诉被告何化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仙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英仙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