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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周英仙诉何化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仙,何化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周英仙,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三岔镇红星村麻窝凼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03070444。委托代理人周发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家迥,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化朋,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阳雀窝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03301417。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仙诉被告何化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仙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英仙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