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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曹新彦与太和县农村信用联社、薛丽,曹文烈、顾保英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新彦,太和县农村信用联社,薛丽,曹文烈,顾保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终字第00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新彦,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太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牛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玲,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加勇,该社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丽,女,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太和县。原审被告:曹文烈,男,汉族,1948年3月3日出生,住太和县。原审被告:顾保英,女,汉族,1946年5月6日出生,住太和县。上诉人曹新彦为与被上诉人太和县农村信用联社、被上诉人薛丽,原审被告曹文烈、顾保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太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新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新彦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新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上诉人曹新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王苏华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志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