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虹民初字第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竤鸣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竤鸣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虹民初字第0667号原告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新市东街16号。法定代表人朱帮文,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桂凤(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留福(特别授权)。被告江苏竤鸣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四通路。法定代表人丁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特别授权),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竤鸣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62元,减半收取107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轼审 判 员 吕 兵人民陪审员 葛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