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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XX与杨XX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48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XX,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XX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XX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0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代理审判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