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张运贵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20号罪犯张运贵,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0)黔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运贵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7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张运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运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罚金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运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