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袁某甲诉袁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袁某甲,男。被告:袁某乙,男。原告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7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