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商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井森与孙占君、李自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井森,孙占君,李自霞,李铁夫,胡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井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占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自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铁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伟。上诉人徐井森因与被上诉人孙占君、李自霞、李铁夫、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4)红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井森、被上诉人孙占君、李自霞到庭,李铁夫、胡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4)红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64元(上诉人已预交),退回上诉人徐井森。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张 继审判员 张贤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