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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商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井森与孙占君、李自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井森,孙占君,李自霞,李铁夫,胡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井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占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自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铁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伟。上诉人徐井森因与被上诉人孙占君、李自霞、李铁夫、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4)红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井森、被上诉人孙占君、李自霞到庭,李铁夫、胡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4)红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64元(上诉人已预交),退回上诉人徐井森。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张 继审判员  张贤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