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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谭吉利与陈玉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吉利,陈玉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4378号原告谭吉利,男。被告陈玉英,女。原告谭吉利诉被告陈玉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那荣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吉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吉利诉称:2015年4月24日6时许,陈玉英因原告的车停放在她家菜地里无法耕种,从家里提了一桶大粪泼在原告车上,后原告报案,得利寺派出所调查后给予被告罚款500元行政处罚,现修车花费22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2200元及诉讼费用。原告谭吉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修车发票原件一份,证明原告的汽车在修配厂喷过涂并产生费用。被告陈玉英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从瓦房店市公安局得利寺派出所调取事发后原、被告在公安部门笔录及受损汽车照片。陈玉英在公安机关承认是其本人将一桶大粪泼向原告的汽车上。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早上,被告陈玉英见原告谭吉利的瑞风八人座商务车停放在其家的菜地里,认为是邻居谭德成家的汽车,因为往日与谭德成有矛盾,便从家里提了一桶大粪泼在原告车身上,造成原告汽车车身多处喷漆脱落并锈蚀,原告将汽车送到瓦房店市中通汽车修配厂喷漆,花费2200.00元。瓦房店市公安局得利寺派出所调查后给予被告陈玉英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谭吉利提供的证据、法院调取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已经开庭审查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玉英见他人汽车停放在其家的菜地里,便向汽车上泼大粪,造成原告汽车车身喷漆部分脱落和锈蚀。应该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对原告汽车损害的事实清楚,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玉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吉利汽车修理费用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内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那荣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宏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