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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桃兵追偿权纠纷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桃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422号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宏,董事长。被告:杨桃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桃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桃兵现下落不明,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桃兵追偿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登新审 判 员  陶 琴人民陪审员  冯朝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珊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