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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曲可胜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59号罪犯曲可胜,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鞍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曲可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曲可胜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以(2007)辽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曲可胜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9年11月2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辽刑执字第13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辽刑执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31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曲可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曲可胜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曲可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可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