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景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丽芳,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告廖某某,女,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原告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为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徐望仁、梁瑞汝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艾慧奇担任记录。原告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廖某某为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客户,2015年3月19日,被告姐姐到原告处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干劲支行3号柜台办理1000元无卡存款业务,由于柜台营业员一时疏忽,将被告该笔存款1000元多输入一个0,导致存入10000元。后被告姐姐返回该行又存3000元,经营业员发现上笔业务办理错误,并与被告及其姐姐沟通,要求返还不当得利9000元,被告及其姐姐没有归还的意思。通过调查被告的银行流水账,该笔误存入的9000元,被告当天已全部取出。原告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一直处与无人接听状态,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原告9000元。原告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欲证明原告主体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据2、原告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对账单、交易流水表,欲证明被告已取走误存款9000元的事实;证据3、被告在原告处活期存入凭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误存9000元到被告账户上的事实;证据4、被告廖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被告身份。被告廖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视其放弃质证权利。被告廖某某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4是专门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且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证据2、3是被告在原告处存款1000元,原告误存9000元的存款依据及被告取出误存款的凭证,证明目的与本案相关联,且被告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2、3也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廖某某与原告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系客户关系,2015年3月19日,被告姐姐到原告处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干劲支行3号柜台办理存1000元无卡存款到被告账户上业务,由于柜台营业员一时疏忽,将被告姐姐存入被告账户上的1000元误存10000元。后经营业员发现该笔业务办理错误,及时与被告姐姐及被告沟通,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误存在被告账户上的9000元,被告及其姐姐不同意返还该款。原告通过查看被告当天在银行的流水账单发现被告在外省将该款已全部取走。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一直逃避不接电话,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原告9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账户上多出的9000元,系原告方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被告姐姐存于被告账户上的1000元误存为10000元而来的。被告账户上多出的该金额没有合法根据,对被告来说,属不当得利,且造成原告损失,被告所取得的不当得利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依法应由被告将其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0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志人民陪审员 徐望仁人民陪审员 梁瑞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艾慧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