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超、陈志标与陈志标、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陈志标,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402号原告:陈超。委托代理人:戴红兵,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标。被告: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代表人:彭彬。委托代理人:胡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陈志标、泗阳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超负担。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