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麦树明与上海柯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树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264号原告:麦树明,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委托代理人:陈书伟,住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人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原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辉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麦树明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麦树明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朱志强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人民陪审员 何碧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卓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