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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现金2400元。现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沂南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400元,尚未支付2400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