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现金2400元。现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沂南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400元,尚未支付2400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