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向厚林与徐光宜、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厚林,徐光宜,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267-1号原告向厚林。被告徐光宜。被告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西陵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徐光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厚林与被告徐光宜、何良敏、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厚林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东县官渡口镇滨江大道41号官渡口林业管理站综合楼临街面第5层房屋、冻结相应土地使用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与巴东县林业局官渡口林业管理站签订《巴东县官渡口林业管理站房屋分配协议》,该协议约定巴东县官渡口镇滨江大道41号官渡口林业管理站综合楼南朝向的临街面第5层房屋归被告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本院认为,原告向厚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东县官渡口镇滨江大道41号官渡口林业管理站综合楼南朝向的临街面第5层房屋并冻结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的房屋由被告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继续保管;二、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至3年时止。在查封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查封房屋的所有权、相应土地使用权作出处分、设定权利负担,对查封的房屋不得有损毁行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千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