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审刑执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叶福东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福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413号罪犯叶福东,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8日作出(2007)鞍岫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福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4月16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4月1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0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2年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福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叶福东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福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福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9年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