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20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卢某某,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