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常州艾尔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常州艾尔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91号申请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工业小区*号地块A块。法定代表人LINDMARIESVOBOD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轶,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艾尔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创新大道158号,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环保产业园创业路*号。法定代表人岳寒婷。申请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因与常州艾尔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12号裁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本案审查后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12号裁决书不存在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12号裁决书。审 判 长 时 坚审 判 员 董 维代理审判员 施婷婷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铭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