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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海某、刘青某、焦玉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海某,刘青某,焦玉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陈某某,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海某,女,1993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刘青某(与刘海某系父女关系),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焦玉某(与刘海某系母女关系),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海某、刘青某、焦玉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来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海某、刘青某、焦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13年11月初,经杨庆元介绍我与被告刘海某相识。2013年12月8日,原告方到被告家串小门,原告方给被告方过小门款10,000.00元钱,装烟钱2,000.00元。2013年12月28日,被告方到原告方家串大门,过彩礼款60,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过衣服、金耳环合款4,000.00。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海某相处当中,因性格合不来,双方解除了婚约关系,但三被告拒不返还彩礼款。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收取的彩礼款70.000元,同时要求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海某未答辩。被告刘青某未答辩。被告焦玉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初,经徐凤芹介绍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海某相识,后由杨庆元协助办理此事。2013年12月8日,原告方到被告方家串小门,原告方在杨庆元家给被告方串小门钱10,000.00元钱、装烟钱2,000.00元。2013年12月28日,被告方到原告方家串大门,原告方给被告方过大礼60,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衣服、金耳环合款4,000.00元。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海某相处当中,因性格合不来,双方解除婚约关系,但三被告拒绝返还彩礼款。上述事实认定的依据:有原告的起诉状、证人徐风芹的证言及庭审中相关陈述相互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男女结婚以自愿为原则,借婚姻收取财物是将婚姻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同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行为,故将所收受的礼金应返还给原告。鉴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海某确立婚约事实成立,双方既然解除了婚约,那么女方就应将所收受的礼金70,000.00元返还给原告。庭审中,原告放弃装烟钱4,000.00元,衣服、金耳环合款4,000.00元这一主张,该主张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因三被告属一个家庭成员,对确立婚约而收受的礼金用于家庭共同支配,婚约解除后三被告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五)项、第六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海某、刘青某、焦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某某彩礼款7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75.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日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