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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执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川与刘鹏华、牛亚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川,刘鹏华,牛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426-1号申请执行人王川,衡水市物资局职工。被执行人刘鹏华,衡水市物资局职工。被执行人牛亚琴,系刘鹏华之妻。截至2014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刘鹏华、牛亚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川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75355元,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437元,并应承担诉讼费8050元及申请执行费781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49660元。本院在执行王川申请执行刘鹏华、牛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截至2014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刘鹏华、牛亚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川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75355元,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437元,并应承担诉讼费8050元及申请执行费781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4966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刘鹏华因涉嫌犯罪已被羁押,且刘鹏华、牛亚琴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视情况请求撤销执行申请,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另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衡桃执字第426号王川申请执行刘鹏华、牛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二、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需要恢复执行,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之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