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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9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跃军与凌凯、凌以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932-2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军,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凌凯,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凌以亮,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张跃军申请执行凌凯、凌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2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