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9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跃军与凌凯、凌以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932-2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军,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凌凯,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凌以亮,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张跃军申请执行凌凯、凌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2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源: